也許除牌比停牌可怕,因為它為公司的上市地位劃上句號,股東們不用再等股份復牌。
在現行除牌制度下,上市公司停牌後,需要糾正那些影響它們上市地位的事情,例如公眾持股量不足、沒有足夠的業務,又或者致使它們不再適合上市的事情。香港交易所可能會要求發行人在指定的限期前,糾正這些事情,在特殊情況下,也可能會即時將上市公司除牌。
除牌機制為上市公司的停牌時間加上限期,不會無了期。一般而言,主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連續停牌18和12個月後,就可能會被除牌。
股東有沒有退路?
無仇報—這大概是上市公司被除牌後,其股東的心聲。
公司除牌後,它的股票就不能夠再在聯交所買賣。現時,本港並沒有為買賣除牌股票而設的場外交易市場。沒有二手市場,小股東就難以為手上的股票找買家或定價,一言以敝之—很難脫手。
如公司被除牌,也許小股東要打定輸數,可能會全輸,除非出現以下的情況:
- 有人例如控股股東願意購回小股東的股票。先旨聲明,除牌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並沒有責任購回小股東的股份,即使控股股東願意這樣做,但在缺乏公開的市場下,可以想像,小股東有機會被人壓價。
- 有些停牌公司因財務或經營出現困難,被人清盤。若果公司最終逃不過清盤的命運,資產就會被變賣,分配給債權人和股東。清盤公司很多時都是資不抵債,而變賣資產所得的款項會先還給債權人,有剩才會派發給股東,因此,股東最終可能只可以取回一小部分,甚至不能取回投資金額。
- 倘上市公司違反市場規例,例如賬目造假,證監會有機會引用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第213條,要求法庭頒令,要求上市公司「還原交易」,即俗稱「回水」,向股東作出賠償。然而,證監會引用第213條並不常見,而且法庭訴訟並非一時三刻的事情。
有人覺得除牌斷絕了股東等待停牌公司補救問題,繼而復牌的期盼。然而,等待都要有一個限期,與其要股東望穿秋水,無止境地等公司復牌,除牌其實未嘗不是一件好事。
来源:投资者及理財教育委员会